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宿政發〔2022〕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2年1月13日市政府第一次全體(擴大)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2年1月13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宿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宿州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和考察安徽重要講話指示精神,弘揚偉大建黨精神,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擔當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衷心擁護“兩個確立”,忠誠踐行“兩個維護”,始終心系“國之大者”,全面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其他市政府領導同志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市政府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按照分工,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聯系、協調有關工作。
九、市長出訪、脫產期間,可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行市長職務。
十、市政府實行工作補位制度,互為補位的市政府領導同志,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或工作沖突時,由另一位代行職責。如遇特殊情況,由市長或委托市政府秘書長安排其他市政府領導同志進行工作補位。
十一、各委員會(辦公室)、各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委員會(辦公室)、各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三、堅持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把項目作為核心支撐、把招引作為首要路徑、把落實作為根本保障,強化“十個一”項目建設推進機制和十大重點產業“鏈長制”,加快培育新產業、新動能、新增長極,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四、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監管,規范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七、認真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宿州。
十八、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優化營商環境,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推動“一網一門一次”改革落地見效,加快推進“宿事速辦”,讓群眾和企業辦事更加便利。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二十、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審議的規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司法局承辦,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起草部門承辦。
二十一、市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確立的制度和措施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精準嚴謹,簡明易行。
政府規章實施后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并嚴格落實合法性審查制度。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準。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司法局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范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三、積極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動行政執法重心下移,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和行刑銜接工作規定,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二十四、以市政府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備忘錄、意向書等,需事先經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市市場監管局的公平競爭審查并報市政府同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運行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同時注重發揮政府法律顧問的作用。
二十九、市政府的各項重點工作,應明確一位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負全責,相關市政府領導同志配合。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層層壓實責任,細化任務措施,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嚴格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制度。市政府各部門擬制公文時,要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等屬性,擬不公開的,要依法依規說明理由。
三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規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公示欄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工作,暢通申請渠道,依法及時答復。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推動政策落實;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及時評估政策實施效果,解疑釋惑,穩定預期。要按照“誰起草、誰解讀、誰發布”的原則,做到政策性文件與解讀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審簽、同步公布。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積極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回應機制,對涉及市政府重大政策、重要決策部署的政務輿情,市政府相關部門是第一責任主體。對涉及各縣區、園區的政務輿情,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及時進行回應。對涉及多個地區或部門的政務輿情,各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部門職責,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做好回應工作。重大輿情應第一時間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公開接訪制度,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堅持親自閱批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帶案下訪和包案處理信訪問題等制度,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和主動性。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市長工作例會、市政府專題會議。
四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各部門的局長、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各縣區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決策部署及重要會議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討論決定規范性文件;
(四)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等。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半月召開一次。市審計局、司法局及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三、市長工作例會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出席,副秘書長等有關人員列席。市長工作例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溝通交流市政府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安排階段性重點工作任務及推進措施;
(二)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長工作例會一般每周召開一次。
四十四、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按照工作分工召集或主持,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副秘書長可受市政府領導同志委托召開專題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問題;
(二)協調解決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決策的有關問題。
市政府專題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等內容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
四十五、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后提出,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報市長確定。市政府專題會議議題由相關市政府領導同志確定。
凡屬于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市政府各部門職責權限范圍內可以解決的事項,或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安排市政府會議討論研究。
四十六、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重要事項,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提出主導意見后,提請會議研究。
會議文件由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且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市政府會議議題材料根據需要標明密級或會后收回,與會人員要嚴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討論工作過程中的意見和尚未正式作出決定的信息。
四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工作例會及市政府專題會議。因特殊情況不能參會的,市政府領導同志向市長請假;部門、單位負責人向秘書長請假,由秘書長向市長報告。
四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主持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主持召開或委托相關副秘書長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相關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縮短時間、嚴格審批,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擬在我市召開的全國、全省性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將情況報告市政府。需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市財政解決經費等會議,事前須經市政府同意。
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五十、各縣區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個別具體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的敏感事項、重大突發事件、重要外事工作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先按程序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序。
五十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市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五十二、對各縣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的擬辦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
凡需要市長審批的公文,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要有明確的意見建議。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五十三、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凡送市長審閱的公文,秘書長負責審核。
對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和市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批示,各地和有關部門要明確相關負責人負責落實,辦理情況要及時報告。
五十四、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發布的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長或市長授權的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或市長簽發。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送審、送簽,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直接簽發未經市政府辦公室審核的公文。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精簡、務實、管用的原則,加強發文管理,從嚴控制發文數量和發文規格,提高發文質量。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
五十六、加強領導批示件管理,不得層層復印下傳或橫傳,不得通過傳真、外借、互聯網、公開展示、宣傳報道等方式和途徑擴散。確需擴大傳閱范圍的,須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應向省政府及市委請示報告的事項,及時按程序請示報告。
五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市長離宿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同時報告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秘書長離宿,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市政府領導同志與協助工作的副秘書長原則上不同時出差、休假。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宿外出,應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報告,并經市長同意后方可外出。同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備,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領導干部外出期間,必須保持通信暢通。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市政府領導同志每周工作的預安排,由市政府辦公室統籌匯總后,通報各位領導同志并抄送市委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每半個月工作的預安排,要提前報送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
六十二、各地、各部門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公務活動,一般應提前一周向市政府報送請示,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發出邀請。
六十三、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快報快處”的原則,統一、準確、及時地發布相關信息,并根據事態發展,及時更新;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信息,并依法采取處置措施。
六十四、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市實施細則,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健全為基層減負的長效機制。
六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治建設,維護團結統一,把對黨絕對忠誠體現在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行動上,體現在履職盡責的行動上,體現在擔當作為的實效上,始終做到忠誠講看齊、心中有大局、對標抓落實。
六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過緊日子,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國內公務考察要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嚴禁無實質內容的公務考察活動,嚴禁借公務考察調研變相旅游。
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范慶典、節會、論壇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七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七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真抓實干、埋頭苦干,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真正把功夫下到察實情、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上。
七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強化學習賦能,善用市場的邏輯謀事、資本的力量干事、平臺的思維成事、優化的環境共事,勇于擔苦擔難擔重擔險。全面學習蘇滬浙手法、步法、打法,強化改革創新,拒絕“躺平”、走出“內卷”,堅持學以致用,勇于開拓創新,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七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深化接訪走訪工作和批閱群眾來信制度,注重實際效果,辦好人民群眾牽腸掛肚的民生大事、天天有感的關鍵小事,用心用力用情造福于民。
七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十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適用本規則。